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387号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西安浐灞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博旺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其与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所涉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红星花园、浐灞家园的门面房F1-1A号商铺的532222.4元的租金收益及预期收益(以实际未支付的金额为准)。
二、冻结期限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三、上述收益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擅自处分、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0)陕01民初7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苟卫民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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