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80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曹星光,男,系***之子。
被告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