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80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曹星光,男,系***之子。
被告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