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幢1单元2层10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上诉人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经于2019年9月26日向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单,其公司至今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