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美清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64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安会,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明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06190。
负责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远福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承担。
审判员*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