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利川市志得林业专业合作社与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74号
原告利川市志得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利川市元堡乡花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02058136226G。
法定代表人李红艳,系合作社经理。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利川市志得林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利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利川市志得林业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73.8元,由原告利川市志得林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姚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