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322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855192,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城市雅苑2幢1单元2层102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伟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