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阴市利达砂石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华阴执字第00237号
申请人华阴市利达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利达实业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1幢21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阴市利达砂石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