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04民初1802号
原告: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76217,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玲,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玲娟,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银行行长。
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计1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霞
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