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周社会,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58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