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24执6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周社会,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莲湖区草阳村1号三层东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5823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社会、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