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东园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912号
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内。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礼泉县东园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城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东园环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天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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