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1民初2439号
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6号缤纷南郡7幢3单元18层31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2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4956元,本院退付原告4956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