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343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书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继丹,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忍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娟,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理时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人民陪审员 黄小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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