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79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某某,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江红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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