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毛禹锡,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10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陕西鑫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余款489515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违约金58951元、两审诉讼费共14700元、执行费9100元。
执行中,***自愿放弃2万元利息,且放弃追偿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0092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上述判决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民终1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