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500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润泽,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单元XX室,居民。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座XX座XX层XX号,居民。
被申请人: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座XX座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润泽,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斌,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润泽、郭某某、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502民初50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润泽、郭某某、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180元予以冻结。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故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上述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润泽、郭某某、陕西懿春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1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田  利  娟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段雪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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