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467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3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626322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2020年12月28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63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626322元的财产,期限为2022年1月4日。
案件申请费3652元,由申请人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司芳亚
审 判 员 屈 亚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