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467号 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构材料款共计515721元及预期付款损失(预期付款损失以5157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上浮50%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截止2020年11月30日,延迟1065天,暂计为110601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7年左右,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钢构材料,用于被告在丹凤屋顶夹层项目、海景印象售楼部项目、董家村项目、凤城十路宿舍楼项目、盐东村门楼项目、力拓机加工厂房项目、12*66米二层框架项目。截止2017年8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钢构材料款共计515721元,为此双方于2017年8月3日对前付款项予以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上述钢构材料款,但是时至今日仍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欠付原告钢构材料款,理应按照承诺时间如期支付,现拒不支付已经严重违约,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承建的董家村项目、凤城十路宿舍楼项目、力拓机加工厂房项目等供应钢结构,这些项目的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未央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也在西安市未央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系合同纠纷范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钢构材料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陕西省武功县,故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武功县。本案系购买钢构材料产生的纠纷,钢构厂地址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中小企业孵化园,故合同实际履行地亦属于武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63元,暂由原告陕西武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