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3执431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9)8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5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5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78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4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书记员 冯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