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7执9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9)陕01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安今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有混凝土款2648807.5元及案件受理费1519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9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锐敏 审判员  张 乐 审判员  王 锋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