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7执84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不动产部门进行查询,已另案查封【(2019)陕0117执126号】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并对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思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54076.0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7执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乐
审判员 李玉龙
审判员 张 亮
书记员 陆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