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01月29日至2022年01月28日止。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查控措施到期前如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请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后果。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1年5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但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沪0112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萍
审 判 员 由力军
审 判 员 杨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