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04,022.15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昕
书 记 员 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