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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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6723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米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
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曾双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缴纳)。
审 判 员 焦 颖 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羽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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