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国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字第16203号
原告:陕西国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娟,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国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嵇玉虎,被告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泰公司诉称:2018年7月18日,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德公司”)与被告华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华达公司向长德公司购买联想X3650M5服务器、RS260服务器等电子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354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长德公司支付总货款的20%的货款。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长德公司支付总货款的70%;剩余总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向长德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长德公司支付了20%货款即27080元。2018年8月6日长德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向被告交付,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收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长德公司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长德公司货款金额为108320元。2019年3月8日,长德公司与原告国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长德公司与被告华达公司的108320元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包括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转让给原告国泰公司,2019年3月11日长德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被告华达公司。关于本案的债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被告均未履行。请求判令:1、被告华达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债务108320元;2、被告华达公司以前述全部款项(10832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拖欠金额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53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长德公司的债务属实,对本金108320元无异议,债权转让答辩人自始至终不知道,只是国泰公司的人拿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复印件来找过答辩人,但长德公司并没有通知过答辩人,违约不是答辩人造成的,违约金答辩人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被告(买方、甲方)与长德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长德公司处购买价值135400元的LENOVO服务器等设备,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长德公司支付20%货款即27080元,货物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总货款的70%即94780元,剩余总货款的10%即13540元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支付。2018年8月10日,长德公司向被告将合同约定设备送达至被告。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全部货物且认可未付货款金额。
2019年3月8日,原告(受让方、乙方)国泰公司与长德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长德公司截止2019年3月8日欠原告借款及项目佣金360000元,长德公司将对债务人华达公司的债权108320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包括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转让给原告行使,该转让协议仅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年3月11日,原告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UU跑腿”的方式送达至被告。原告未提交原债权人长德公司已向被告明示债权转让事实的证据。
以上事实,由销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长德公司转让债权,应自行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被告,而非由受让人通知,该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无原债权人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无法确定该债权转让的行为是否为原债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债权转让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国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洁
人民陪审员  任芳
人民陪审员  刘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鑫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静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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