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12970号
原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志友,男,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詹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志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白志友在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7天。原告于当日依约将人民币伍万元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被告双方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一个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白志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甲方(出借方)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乙方(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9日前止。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伍万元整,且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借款人白志友,借款金额伍万元,借款原因为私人借款。2018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补充》,约定将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被告出借的伍万元借款延期一个月,还款期限为2018年3月9日止。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民生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单、《借款协议补充》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民生银行转账凭证、借款单、《借款协议补充》,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5万元。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已过,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志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