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535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娟,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被告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8日被告华达公司和案外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被告向案外人长德公司购买LENOVO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及其他配件,合同总价款为1354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向长德公司支付20%货款,即27080元,货物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70%,即94780元;剩余总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被告于2018年8月6日签收长德公司交付货物后,没有向长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8320元。截止2021年8月12日,货款支付期间即将届满三年,长德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原告于2017年为案外人长德公司一笔500万元贷款提供45万元反担保,原告于2019年12月在承担了45万元的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对长德公司追偿权。原告认为,由于长德公司怠于向被告行使到期债权,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长德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20元及违约金59648.21元。 被告华达易通公司辩称,我们欠付长德公司的货款属实,欠付货款108320元,金额认可,之前就有国泰公司向我公司行使过代位权,结果败诉了。因为长德公司出现内部问题,我们现在不知道该如何支付该笔贷款。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承担,其他违约金滞纳金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本案原告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长德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该院认定原告作为抵押人根据《反担保抵押合同》的约定向西安曲江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公司支付了45万元债务……,故原告现诉请长德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45万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2021)陕010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的债务4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58元由长德公司承担。 庭审中,原告确认长德公司已有多个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执行,且均在本案之前,故担心案款不能执行给自己,遂未就(2021)陕010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以上事实,有(2021)陕010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span><ahref="https://xmu.webvpn.duohuijixie.com/https/77726476706e69737468656265737421fcf656d2303b615e7807c7af97586d36f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zQwMTM=&language=%E4%B8%AD%E6%96%87"target="https://xmu.webvpn.duohuijixie.com/https/77726476706e69737468656265737421fcf656d2303b615e7807c7af97586d36f2/judgment-documents/detail/_blank"style="text-decoration:none"><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color:#000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中,原告已以诉讼的方式向长德公司主张追偿权,该权利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应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供该财产线索以实现其债权。同时,据原告所述,长德公司因欠付多笔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以此种方式行使权利必然导致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陷于执行不能的情况,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无需提起本次诉讼,而应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其权利。现根据《</span><ahref="https://xmu.webvpn.duohuijixie.com/https/77726476706e69737468656265737421fcf656d2303b615e7807c7af97586d36f2/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zQwMTM=&language=%E4%B8%AD%E6%96%87"target="https://xmu.webvpn.duohuijixie.com/https/77726476706e69737468656265737421fcf656d2303b615e7807c7af97586d36f2/judgment-documents/detail/_blank"style="text-decoration:none"><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color:#000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9元,待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