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3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28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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