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4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登记有一宗坐落于咸阳市××西站仓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1年7月,使用权面积为6574.3平方米,并于2002年4月17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咸国用(2002)字第043号。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达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查封请求,本院遂作出(2016)陕0113执2225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评估,在价值时点2017年3月23日的最终评估市场价值为45995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以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遂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4599500元的基础上降价10%即4139550元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由宝鸡华达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以413955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本院已作出(2017)陕0113执恢45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宝鸡华达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已向买受人交付了土地。嗣后,本院已将执行案款3947813.3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确认本院(2016)陕011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请求法院做结案处理。
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