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24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0205769W。
法定代表人:杜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利害关系人: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家属院32栋34号,注册号:6101042111857。
法定代表人:*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莲湖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4执异3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莲湖法院查明,该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2013)莲执字第011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2011)莲民三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775483元。执行过程中,该院已执行案款769267元,2013年12月4日该院作出(2013)莲执裁字第01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陕01民再71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769267元及担保权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2018年11月6日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在《各界导报》上刊发公告。
莲湖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正中电器有限公司自愿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申请人***依法受让取得了该债权。现***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已就本案提出抗诉,案件正处于审查阶段,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待核实。故请求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异31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莲湖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莲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对生效判决有意见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提出主张以及对债权债务的核对,并不影响莲湖法院依法变更执行主体。综上,莲湖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执异31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甄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