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4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花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杜花英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石景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