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5741号
 
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朝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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