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87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24层C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暂计104317.51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金额暂计104317.51元。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