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0597号
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24层C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瀚海北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彬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