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出具5110500货款发票。因被执行人***中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银行、车辆、房产: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中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无反馈信息。 3、对其被执行人**、黄原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出具5110500货款发票,被执行人***中电器有限公司未出具5110500货款发票,应收取执行费2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0元。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我院现在已穷尽执行措施,如你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那本案将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案件可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