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民终10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B座24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0205769W。
法定代表人:杜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城建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3649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高新2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4148735E。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534号判决,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上诉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