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执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民委员会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陕03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79860元,案件受理费8331元,执行费1419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陕0327执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94059元(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896999元。被执行人对本院(2023)陕0327执4号之一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3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23)陕0327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部分异议请求予以支持,即对实际冻结金额中880900元予以解除冻结,其余财产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3)陕0327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2023年5月29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3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了陇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7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剩余银行存款16099元,在本案立案执行前,本院另案执行的(2023)陕0327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亿农翌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本案分配到(2023)陕0327执69号案件款6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10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1、经金融机构反馈,除上述扣划及解冻存款外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仍有案件款1169761元,案件受理费8331元,执行费14199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以上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