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民委员会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村民委员会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6099元。划拨完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