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977号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90267943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0653986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35岁,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