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1500号
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3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49140.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7807元,本案执行费28238元。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620353.26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8238元后,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592115.26元(其中含工程款2549140.87元及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13***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167.39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7807元)。本院(2022)陕03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执150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