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55号
原告:李新军,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横山县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又名**),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火车站后平房。
被告: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XX区XX路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与被告***、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军于2023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新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