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4诉前调确7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圣朗国际128号1-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纠纷,于2023年11月24日经西乡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前偿还清下欠***工程款159.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经西乡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