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444.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鉴定费7000元。执行费340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对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2025年9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20444.22元、利息8153.78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鉴定费7000元,执行费340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共计245000元。2025年9月9日,被执行人陕西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案款245000元。扣除执行费3402元后,现案款241598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受偿。
本院认为(2024)陕05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5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