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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2民初22005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榆中县大名城D区。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6082.19元(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7%*4),自2022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为6082.1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6747.02元(以逾期仅为506082.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7%*4),自2022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9月8日为76747.02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白某某,身份证号:61240119********,于2022年8月1日借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此借款用于支付(宝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借:406246元,大写:肆拾万零陆仟贰佰肆拾陆元整);(某某建材门市部金额:93754元,大写玖万叁仟柒佰伍拾肆元整)某某小区1#2#楼消防水暖工程看,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如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须以逾期金额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宝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406246元及向某某县应超建材门市部支付93754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照承诺时间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白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白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据三、诉讼费发票、公告费传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5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白某某,身份证号:612401196303××××于2022年8月1日借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此借款用于支付(宝鸡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借:406246元,大写:肆拾万零陆仟贰佰肆拾陆元整);(某某县应超建材门市部金额:93754元,大写玖万叁仟柒佰伍拾肆元整)创雅小区1#2#楼消防水暖工程看,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如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须以逾期金额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现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还款未果酿成本诉。2023年9月15日,原告委托北京海润天睿(西安)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并为本案支付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费20000元。庭审中,原告公司称原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因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为3%,故其自愿调整降低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提供借条及银行电子回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00000元,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起始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上述规定有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与被告出具借条中承诺相符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8.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白某某承担7910.2元,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1718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