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蒲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6民初464号 原告(反诉被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博公司)、第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0)陕05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反诉原告)建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陕05民终2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建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建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建博公司立即清偿中联公司商砼款23919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391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至2020年9月20日,自2020年9月2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息罚息130%计算);2、诉讼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中联公司与建博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中联公司***公司供应商砼,合同对商砼的型号、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中联公司依约***公司施工的XX城XX镇”项目供应商砼。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对供应商砼的型号、数量及建博公司应付款项不定期进行结算,建博公司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5月27日,中联公司***公司供应商砼价款共计3991905元,建博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600000元,剩余2391905元至今未付。 被告建博公司辩称,中联公司***公司施工的XX城XX镇”1、2号楼供应商砼属实,现建博公司下欠货款2391905元亦属实,***公司拒绝支付,原因有:一、中联公司***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首先,混凝土强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指标之一,而中联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强度并不达标。2019年4月,建博公司及XX镇XX号楼XX层梁板出现裂纹且裂纹宽度及深度均超出正常的砼龟裂。后经陕西省XX中心、西安建筑科技XX镇XX楼梁、板面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开裂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同为商砼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导致墙、梁、板某某发生开裂并影响结构安全。建博公司为此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2号楼墙、梁、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了大范围的加固处理。其次,根据《</span><aname="Label_msg_7546"><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XX城</span></a><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发[2019]8号)通报的内容,中联公司用于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中砂、碎石在部分指标上不达标,也可以反映出中联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因中联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建博公司有权拒付货款。综上,请驳回中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建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联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因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造成建博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6759900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中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中联公司***公司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涉案项目2号楼楼梁、板面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经相关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所导致。现因中联公司提供的商砼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博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加固修缮,给建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计算各项损失为6759900元,该损失应当由中联公司赔偿。 反诉被告中联公司针对反诉原告建博公司的反诉辩称,一、建博公司反诉的事实不属实。合同履行过程中,建博公司并未通知中联公司商砼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要求中联公司暂停供应商砼,查验现场。截止2019年5月27日,中联公司依然在***公司供应商砼。二、关于预拌混凝土,国家有法定标准,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需要施工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才能成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预拌混凝土,有法定的交付条件及验收条件,中联公司进行了出厂试验,在建博公司施工前交付XX城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中联公司认为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是施工后质量不合格。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品混凝土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程序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中联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均是在经过检验合格后才投入使用。四、根据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现场取样检验,中联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均是合格的。综上,建博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建博公司的反诉请求。 反诉第三人**公司述称,2019年4月,**公司与监理单位在建博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遂下发了停工通知。事后,经**公司通知地勤、监理、设计院、施工方、建设方五方现场开会,对工程质量问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够。**公司与建博公司遂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了设计加固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联公司针对本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2018年9月3日《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二组证据2018年11月5日调价函,第三组证据2018年11月4日对账及催款单(中联)对第1号,第四组证据2019年1月19日对账及催款单(中联)对第2号,第五组证据2019年5月10日对账及催款单(中联)对第3号,第六组证据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27日供应商砼票据67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以及被告违约欠付原告商砼款2391905元的事实,建博公司对该六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中联公司向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亦认可欠付商砼款2391905元的事实,故对中联公司提交的该六组证据,予以认定; 建博公司针对本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与中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致,真实性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日志,第三组证据2019年4月24日003号监理通知单及照片、2019年4月25日001号工程暂停令,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真实性予以认定;第四组证据陕西省XX中心检测报告(XX委XX号),第五组证据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JD-JG-2019T00700),系有资质机构作出,该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意见主要是案涉工程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而对抗压强度不足的成因未进行检测,且建博公司及**公司委托时中联公司未参与,故仅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第六组证据XX城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发2019、8号)、照片四张,第七组证据XX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蒲住建发2019第78号)、技术人员***及高新的说明,该两组证据中的两份文件虽系有权机关作出,但该两份文件的作出时间与中联公司***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的时间不一致,且在XX城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发2019、8号)并未载明抽查的时间,故该两份文件及相关照片、说明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 建博公司针对反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旺***”1#、2#楼住宅项目《建设</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组证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三组证据2019年4月24日003号监理通知单及照片、2019年4月25日001号工程暂停令、裂缝照片,第四组证据陕西省XX中心检测报告(XX委XX号)及检测费票据,第五组证据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AJD-JG-2019T00700)及检测费票据,第六组证据XX城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发2019、8号)、照片8张;第七组证据XX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蒲住建发2019第78号)及建博公司技术人员***、高新书面陈述事情经过,与其本诉提交的证据一致,故认定意见同上;XX组XX镇XX号楼质量问题检测及加固处理方案专家意见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验算建模费用收据,XX镇XX号楼质量问题检测及加固处理方案专家意见,无参会专家的资质证书及身份证明,且无论证会的会议记录及论证依据,故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验算建模费用收据,不是税务发票,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认定;第九组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收款收据,仅能证***公司与陕西西科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且收款收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无转账印证,仅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定;XX组XX镇XX号XX楼结构加固处理项目合同书、收款收据及加固现场照片(加固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作为附件),其中合同书的内容仅为加固经费预算,收款收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无转账印证,照片仅能证明有工程施工的情况,故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第十一组证据2019年8月4日《复工报告》、《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XX组XX工地人员工资表、考勤表及领条,第十三组证据钢材供应合同、照片、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对账单及付款凭证,第十四组证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各劳务队组长《领款条》及转账凭证,第十五组证据陕西柏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工程费结算单》、照片及《情况说明》及转账电子回单,第十六组证据钢材购销合同、管理人员工资明细,XX组XX镇”1、2号楼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旺***</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1</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号原施工合同终止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真实性予以认定;第十八组证据***定意见书,第十九组证据鉴定机构2021年3月2日、2021年5月26日、2022年4月18日回复函三份,其中***定意见书中的“涉案工程XX城XX镇2#楼地下1层至地上12层结构实体剪力墙、**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出现梁、板裂缝的主要原因,是产生涉案工程对剪力墙、梁、板加固修复费用的主要因素”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针对结构混凝土采取钻芯取样法和回弹法所做,而结构混凝土是由预拌混凝土加工而成,预拌混凝土仅是原材料,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受预拌混凝土和施工工艺以及养护等多种因素影响,该鉴定意见尚不足以充分证明预拌混凝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预拌混凝土对结构混凝土出现抗压强度不足的影响比例是多少,故对该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因不能确定中联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该***定意见书中关于修复、加固费用估算的鉴定意见,亦不予采信;第十九组证据的三份回复函,是对鉴定意见的说明或补充,同理不予认定;第二十组证据民事起诉状一份,第二十一组证据证人***的当庭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中联公司针对反诉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第二组证据XX城联砼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66份,第三组证据XX城建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2018年度38份、2019年度23份),第四组证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例,第五组证据参阅文章一篇,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真实性予以认定。 第三人**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XX城县XX村XX小区XX镇”由第三人**公司开发,其中1、2号楼***公司承建。2018年9月3日,中联公司与建博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浇筑工程部位、强度等级、计划数量、浇筑泵送方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等内容、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中第三条约定:1、甲(建博公司)、乙(中联公司)双方共同根据国家现行的《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不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3、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力,过早拆模等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乙方承担。4、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超过预拌混凝土标准规定的时间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四条约定:1、本工程混凝土结算依据为:按供方现场供料单甲方签字为准结算。2、付款方式:甲方预付乙方商砼款(2#楼)壹佰万元整(¥1000000),中途若乙方资金紧缺,可和甲方协商借款或卖房抵商砼款,乙方不得因付款停止供应商砼,甲方1#楼付款另行协商。本合同签订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6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第五条约定:1、甲方义务……(6)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7)应遵守国家的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2、乙方义务……(4)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由于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乙方应承担相关损失。(5)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并包试验质量。第六条约定: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应按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中联公司依约***公司施工的XX城XX镇项目供应商砼。2018年11月5日,中联公司***公司“旺***”项目部发出调价函,主要内容为:……1、自2018年11月05日8:00起,以C30砼为基准单价调整为480元/m3(含泵含税),其余标号按同幅度增加。2、请贵公司付清2018年11月5日前所供混凝土进度款。中联公司及建博公司“旺***”项目部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截止2019年5月27日,中联公司***公司供应的商砼价款共计3991905元,建博公司支付商砼款共计1600000元,下欠2391905元未付。 2019年4月,XX镇XX号楼XX层梁板出现裂纹,第三人**公司委托陕西省XX中心XX镇XX楼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为:1、混凝土梁、板裂缝调查;2、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钢筋配置情况抽检;3、混凝土现浇板变形检测;4、裂缝成因分析;5、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检测结果表明: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花去检测费30000元。2019年7月25日,**公司及建博公司再次委托西安建筑XX镇XX楼XX室至15层墙、梁、板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构件尺寸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对2#楼A、B座各批次现龄期混凝土强度区间进行了推定,推定值有不符合设计强度要求的现象。事后,中联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建博公司以质量问题拒付。2020年7月29日,建博公司向本院申请***定,申请对:1、XX城XX镇XX号楼XX层至12层出现的楼梁、板面裂缝原因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鉴定;2、对因商砼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2020年12月9日,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陕华信鉴字(2020)渭中院第007号***定意见书,分析研判结论为:涉案工程-XX城XX镇”2#楼地下1层至12层剪力墙、**(板)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产生混凝土强度出现大范围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现象,应属于系统性因素造成,是出现楼梁、板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为:(1)涉案工程XX城XX镇”2#楼地下1层至12层顶,采用回弹法检测、钻芯法复核所抽检的墙、**件各检测批的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强度等级的要求;(2)涉案工程XX城XX镇”2#楼地下1层至12层结构实体剪力墙、**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是出现梁、板裂缝的主要原因,是产生涉案工程对剪力墙、梁、板加固修复费用的主要因素;(3)修复、加固费用估算***定意见:涉案工程修复、加固费用总计4285867元,该费用不包含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停工期间工资、采购钢材资金占用及人员工资、劳务人员误工工资、XX镇XX楼终止施工合同等损失费用不在本次工程质量***定范围内,建博公司支付鉴定费220000元。 本院(2020)陕0526民初375号案件审理中,中联公司与建博公司对***定意见书提出有关异议。2021年3月2日,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陕华信鉴字(2021)渭中院第003号回复函。其中,对建博公司提出的未能将项目管理人员停工期间工资、采购钢材资金占用及人员工资、劳务人员误工工资、XX镇XX楼终止施工合同等损失费用列入鉴定结果中,回复意见为:本次鉴定按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工程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及给工程造成的直接损失(即修复整改费用)进行鉴定,对异议的鉴定事项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对中联公司提出的被告建博公司混淆“预拌混凝土”及“成品混凝土”概念,申请针对“混凝土抗压强度”、“楼梁板面裂缝原因”进行鉴定,与中联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无关,不能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中联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因为中联公司仅负责提供质量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而鉴定的工程为“结构性混凝土”,两种混凝土是存在两种标准,故鉴定意见书不能说明中联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回复意见主要为: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是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因为结构性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是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强制性条文,涉案工程楼梁、板面裂缝是上述规范规定的质量缺陷,除与混凝土强度有关外,也与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养护、施工管理等其他因素有关,但上述因素与本次委托鉴定事项无关,不在鉴定范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7.1.6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5、6、7、8等章节及《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T/SCIA001-2020第5.3.5.7条规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和质量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合格证、开盘鉴定、配合比报告、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水泥28天及混凝土28天强度报告等,但中联公司均未提供以上资料,就无法证明中联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且2019年9月6日【***发(2019)8号】文件中列明对XX城县的商混站生产企业原材料砂、石子的不定期抽检中,发现中联公司存在碎石、中砂含泥量、和泥块含量超标现象,与现场勘验中刮试混凝土表面掉粉现象一致。另外,根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等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推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鉴定人发现该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规定制取试块,无同条件养护试块,并按规范规定委托了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及上述规范对涉案工程混凝土结构进行了修复、加固、验收;对中联公司提出的2018年9月16日-2019年7月1日期间《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系建博公司与XX城建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但鉴定机构以“未显示代表批量、且无抗渗混凝土试验报告”为由未依据该“关键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丧失专业、客观性。中联公司提供半成品“预拌混凝土”***公司加工后才能成为成品“混凝土”,故该“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必须依据供货过程中对“预拌混凝土”取样鉴定才能得出真实的结论,而建博公司对“预拌混凝土”已委托XX城建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预拌混凝土进行动态取样检测,故鉴定机构未将检验报告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而采取其他方式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并不能鉴定出半成品“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回复主要意见为:2018年9月16日-2019年7月1日期间《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为标养试块而非同条件养护试块,且“未显示代表批量,且无抗渗混凝土试验报告、无委托人、见证人签字”是客观存在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质量鉴定的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对中联公司提出的现有证据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混凝土强度不足是因施工方未按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养护及支模等原因所致,并非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所致,从鉴定报告中明显可见同一墙面所测得出的强度数值不一样,这种现象明显属于施工中的振捣不均所致,如果“预拌混凝土”本身有问题,那么同一墙面的部位所测数值应一致,回复意见主要为: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测区平均回弹值时,应从该测区的16个回弹值中剔除3个最大值和3个最小值,其余的10个回弹值平均计算,因混凝土并非匀质材料,同一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回弹值不可能一致,涉案工程混凝土表面密实、平整,无明显的质量缺陷,芯样表观密实等可证明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的浇筑与振捣是到位的,因此本案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不是施工过程造成的;对中联公司提出的2019年5月27日预拌混凝土供应结束,到2020年9月提出鉴定,是否具备预拌混凝土强度鉴定条件,回复意见主要为:本次鉴定受法院委托,对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完全具备条件,至于是否具备预拌混凝土鉴定条件,应由当事人提供预拌混凝土的各种原始记录,但双方均未提供;对中联公司提出的结构混凝土强度受何种因素影响,回复意见主要为:1、水泥强度和水灰比;2、粗骨料质量;3、细骨料质量;4、外加剂和掺合料质量;5、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6、拌制及养护用水;7、养护温度和湿度;8、施工方法;9、龄期等;对中联公司提出的本次鉴定的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是否确定预拌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回复意见主要为:中联公司无法提供“为涉案工程所提供商品砼所用的原材料(水泥、石子、**)的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及“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报告”亦无法证明其所供预拌混凝土是合格的。 2021年5月21日,本院就鉴定意见书的有关事项向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询问函,主要问题为:1、鉴定结论“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与中联公司按合同约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评定值按百分比计算的比例为多少?2、关于【2021】渭中院第003号异议回复书中第7页第12行“本案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不是施工造成的”是否完全排除施工原因?如果不能排除,施工原因的评定值按百分比计算的比例为多少?3、关于【2021】渭中院第003号异议回复书中第一段中联公司无法提供“为涉案工程所供商品砼所用原材料(水泥、石子、**等)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复试报告”及“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报告”亦无法证明其所提供预拌混凝土是合格的。中联公司未提供上述合格证、复试报告及强度报告,依本次鉴定实际情况是否可推定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回复,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本机构出具的本案“***定意见书”及“异议回复函”中均明确“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与中联公司按合同约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有关因果关系的评定值我们建议法庭参考综合本机构的“***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及本次回复意见并结合本案审理情况依法裁定;2、本机构在“异议回复函”明确本案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不是施工过程造成的意见,是本机构根据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的意见,根据实践经验,施工原因不可能造成涉案工程这样大面积的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的现象,再者从本机构对涉案工程现场勘验所看到的现浇结构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钻心取样所取的岩芯的观感质量来观察,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振捣密实,养护到位,因而可见其施工工艺和养护条件无过大偏差;但由此也不能完全排除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责任,如在施工期间没有留置同条件混凝土试块和标准试块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管理缺陷,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止损,在施工过程错误的接受了质量不确定的预拌混凝土。因此,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施工原因的评定值,我们建议法庭可综合参考本机构的“***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及本次回复意见并结合本案审理情况依法裁定;3、本机构在“***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中均明确,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水泥、石子、**等)质量是影响商品混凝土的主要因素,试想一个产品的原材料质量无法保证怎能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合格品。中联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涉案工程所供商品砼生产所用原材料(水泥、石子、**等)的出厂合格证书及复试报告,就无法证明中联公司所供商品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是合格的,也就无法证明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是合格的,所以也可推定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建博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陕05鉴353号案建设工程质量***定书及回复函中存在异议的询问申请”,询问的内容主要为:“一、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中的‘推定’是什么含义?请从专业术语角度对‘推定值’给予解释。二、能否对现场结构混凝土所钻取芯样试件里的原材料(水泥、石子、**)具体规格、配比等是否合格作具体的说明?如果不能,原因是什么?如果原材料不合格,那么原材料不合格是导致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的主要因素,还是次要因素?或是占有多大的比例?三、能否就现龄期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在造成修复、加固及各项直接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具体划分或说明?”陕西华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回复函,针对建博公司的第一条询问的回复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相关规定,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采用在浇筑现场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用标准试验方法在28d龄期测得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概率应为5%。见标准截图1。(略)由于涉案工程出现结构裂缝及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要求的现象,本机构按上述规范规定对混凝土强度进行了实体检测,采用回弹法检测加钻芯法验证的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检测结论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根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2011第2***第2.1.4条,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相应于强度换算值总体分布中保证率不低于95%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值。见规程截图1。(略)《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384-2016第2***第2.1.5条,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混凝土强度分布中的0.05分位值的估计值。见规程截图2。(略)目前我国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评定是以标准试块在标准养护条件下龄期28天,用规定方法测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按检验批经统计平均值及最小值综合判定,表示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因为混凝土具有不均匀性,所有用各种方法测得的混凝土强度值一般称为混凝土强度值或混凝土强度推定值,该值具有95%以上的保证率。依据上述标准、规程规定,本机构再次明确,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结论准确度在95%以上。”针对建博公司的第二条询问的回复为:“混凝土是以水泥、骨料和水为主要原材料,根据需要加入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材料,按照一定配合比,经拌合、成型、养护等工艺制作的、硬化后具有强度的工程材料。经咨询有关研究、检测机构及查询相关标准、规范,目前还没有相关标准、规范就现场结构混凝土所钻取芯样试件里的原材料(水泥、石子、砂子、外加剂等)的具体规格、配比进行检测做技术支撑,无法做出原材料合格与否的判定或说明。所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不合格,那么预拌混凝土一定不合格。本机构在‘鉴定意见书’及异议回复书中明确本案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的主要原因不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是本机构根据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的意见,施工原因不可能造成涉案工程这样大面积的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现象。混凝土的制备、运输、浇筑均由商砼厂家负责并用泵车泵送至浇筑工作面,从案卷资料中没有发现浇筑过程中有加水现象,涉案工程主要施工期间在冬春季,从现场勘验及钻芯取样发现,试件表观密实,没有发现振捣不实的现象,所以本机构认为预拌混凝土不合格是本案混凝土强度等级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关于涉案各方占有多大比例,本机构不能以鉴代审,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由法庭裁定。”针对建博公司的第三条询问的回复为:“涉案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满足设计要求这是客观事实,经本省三家著名检测机构检测均得出相同结论,现场在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下,对涉案工程剪力墙、梁、板已经进行了加固、修复,本机构估算的加固、修复费用只考虑了现场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没有考虑其他间接费用。关于比例划分同第2条回复。” 本院认为,关于本诉,中联公司要求建博公司支付商砼款2391905元,建博公司对尚欠中联公司商砼款2391905元的事实无异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中联公司要求建博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亦未进行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现行利率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利息可从中联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反诉,建博公司以中联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原告中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759900元。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中联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建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制取试块、并进行同条件养护,另外建博公司在XX镇XX号楼梁、板面出现裂缝后,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告知中联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现中联公司不认可其***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建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涉案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确因中联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故对建博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2391905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对其辨称事由及反诉请求本案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九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23919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城中联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560元,共计56165元,由被告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