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展商贸有限公司、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新天地T2-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16。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77。 法定代表人:郑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XX、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XX、梁X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08715.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08715.4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