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财保93号
申请人:西安建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4路高新新天地T2幢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4940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硕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南(西安)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66号凯瑞E座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714AH4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康拓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一路西段1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6698032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博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南公司、被申请人康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9069.62元。
申请人建博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康拓公司在长安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806010401421××××账户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201××××3838账户内的789069.62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4465元,由申请人建博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