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9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