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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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6执恢401号
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佑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536042元、执行费7760,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已领取该案案件款563170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6执恢40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18日结案。
二〇一九
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