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8232号
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7543927.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754392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书 记 员 安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