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8232号
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7543927.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754392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亮  
书  记  员     安彦荣